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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19则
    问:我有一个朋友,在2000年时,其独生子因生病死亡,他们夫妻至今没有再生育孩子,又没有工作,生活很困难,象这种情形是否有资金可以帮助?
    答:2009年5月份,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属扶助对象,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请帮助你的朋友对照上述条件,符合扶助对象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属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给扶助金150元,夫妻共300元;属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夫妻共240元。
 
    问:我生一男孩,07年老婆已放环,今年居委多次打电话叫我老婆去孕情检查,我们不想再生孩子,就不去检查,居委说下次不去孕情检查就要罚款200元,居委这样做对吗?
    答:居委的告知是对的。新的《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问:我在外地打工,想了解病残儿鉴定的时间,我好安排时间回来带孩子去鉴定。
    答:我市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于每年6—8月组织一次,需要申请病残儿鉴定的应提前3个月(即每年4月底前)向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问:我有个同事,生育3个孩子,丈夫死了,现与一男士结婚,男方结婚前没有生育孩子,他们是否可以再生孩子?
    答:不可以。新的《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你的同事已生育3个小孩子,不能安排再生育。
 
    问:我的朋友婚后生了一对双胞胎,已5岁了,都是残疾儿,他们还能再生孩子吗?
    答:新的《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胎。
 
    问:我孩子刚出生20天,还没领结婚证,有朋友告诉我要先领结婚证,否则违反计划生育要罚款的,对吗?
    答:对的。新的《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根据这条规定,你们夫妻应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之日起60日内到民政部门补申办结婚证,这样才能免征收社会抚养费,宽限60日是新修订的《条例》才有的。
 
    问:听说外出打工要办流动人口证明,应怎么办理?
    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规定,对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在本省内流动的,凭户籍地颁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不必另行办理《婚育证明》;流往外省的已婚育龄妇女或本省男性,仍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成年未婚女性外出务工经商等超过15日的,仍应办理《婚育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未婚的流动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相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已婚的,则除了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之外,还必须持结婚证、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小孩出生证明等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免费的。
 
    问:我是潮阳户口,05年超生一个孩子,06年去广州做生意,超生罚款应向哪个地方缴交?
    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问:我是汕头户口,妻子是湖南户口,现妻子已怀孕3个月了,请问《计划生育服务证》可不可以在汕头办理?
    答: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符合我省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或者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等情形,均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证明及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状况书面材料,经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后,可由男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发给女方《服务证》,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问:我是金平区户口,丈夫是潮阳户口,请问我应带什么证件到哪个区办理生育证?
    答:按照有关规定,育龄妇女应在领取结婚证后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到女方户籍所在居委填写信息资料,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孕检证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街道(镇)计生办登记。
 
    问:我的同事,丈夫死了,只有一个孩子,刚满3岁,她想办独生子女证,可以吗?
    答:可以办。如果你的同事以后有再婚生育的,应取消已申办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我们夫妻只生一个女孩,13岁了,有没有规定小孩到几岁就不能申请办独子证?
    答: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一般情况下,最好是在孩子出生后及时办证,才能更好的享受到有关的奖励优待政策。
 
    问:我们夫妻是企业职工,刚生一子,我老婆产假应休息几天?
    答:对于生育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我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的产假,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晚育的增加15天;难产(剖腹)增加30天。
 
    问: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收费吗?收多少?
    答:按照2005年省计生委8号文的通知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本费,现在办证不用收费。
 
    问:我们夫妻都是汕头户口,在澳门已生一子,如果再到澳门生育子女是否超生?
    答:夫妻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在境外的生育行为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节,在境外生育子女须符合本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其在境外所生子女应计算入该夫妻子女数。若该在境外生育的子女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视为违法生育进行处理,属党员、干部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问:我是濠江区村民,共生三个女孩,06年结扎,给孩子上户口时已被罚款,且全部交清,是否可参选村干部?
    答:根据新的《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超生人员,从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你受处理未满五年,故不能作为村委候选人。
 
    问:我亲戚与前老婆生一个孩子后离婚,今年与一初婚女子结婚,现生一子,应该是合法生育,为什么居委说没有经乡镇(街道)审批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新的《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问:听说修改计生条例,超生一个孩子罚款有变吗?
    答:基本内容不变。新的《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问:我有一个朋友是独生子,其父因丧偶后再婚,继母带一独子,大概8岁,婚后没有再生育,他是否仍是独生子女?
    答: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者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无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无收养的养兄弟姐妹。你的朋友已与继母所带的儿子形成了继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因此,不算是独生子女。
 
发布于:[2010-5-26]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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