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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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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解读】上述规定明确了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体制及相应的领导责任。 按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与上级人民政府签定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工作责任,保证对人口计生工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为保证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我省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中央和省《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为此必须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同时,为落实责任制,《条例》将完成年度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粤办发〔2002〕14号),对人口计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完成各项指标较好的,省委、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表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不达标,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基础较薄弱或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差距较大、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给予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与之相应,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一般也不得平级调动。受到黄牌警告的,还须扣罚全年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考评受提醒注意的,第二年视为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黄牌警告或连续三年受提醒注意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及分管领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 计划生育工作既是天下第一难事,也是天下第一要事。各地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逐步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人口计生工作领导格局。(摘自《人口快讯》第474期》 |
发布于:[2009-6-30]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