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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应当查验哪些资料?
 

某计生服务站负责人询问:《条例》第34条规定,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或紧急情况,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才可以手术。那么,对于自称未婚怀孕或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怀孕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是否可直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答疑]为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力度,《条例》明确规定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此,《条例》第34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见,《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的终止妊娠手术设立了严格的前置性条件和程序性规定。凡要求终止妊娠的当事人,施术单位应与当地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核查其四方面情况,在核实清楚后再作出可否施行手术的决定:一是核实是否为已婚育龄妇女;二是依据计划生育服务证或人口计生部门其他相关资料判定是否为政策内怀孕;三是根据医学检查判定是否属怀孕14周以上,是否为医学需要或存在紧急情况;四是怀孕14周以上而非医学需要或紧急情况的,查看有无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性,才能有效防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同时,施术单位还要将每个终止妊娠手术对象的有关情况登记入册,建立齐备的个人档案。

    对自称未婚怀孕或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怀孕而要求终止妊娠者,更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首先要查看其身份证明,对于未年满20周岁的未婚怀孕者,在登记好相关身份信息后,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对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要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当事人的相关婚育情况后,再依据《条例》的规定判断是否可以终止妊娠。决不能仅凭当事人自称未婚怀孕或政策外意外怀孕而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擅自为当事人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条例》第54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第56条规定: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摘自《人口快讯》第473期》

 
发布于:[2009-6-30]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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