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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流入人口适用我省新《条例》吗?
 

   

有电话咨询:我们夫妇都来自湖南农村,现在东莞某厂打工。是否也要遵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答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从理论上讲,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根据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划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地方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按照一般惯例,法律的对人效力与空间效力相一致,适用一定地域内的特定人群,但在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有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例外的规定。就《条例》而言,为了体现从严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对自然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即:凡居住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包括常住户口登记在我省的居民和外省来粤的流动人口),以及常住户口在我省而居住在省外或境外的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对单位的效力,《条例》则采用“属地主义”,即:以单位的住所地在我省为前提,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与此相对应,《条例》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我省作为流入人口大省,有上千万的外省流动人口在我省工作、生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搞好优质服务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至关重要。因此,你们夫妇在我省工作、生活理当遵守《条例》,服从流入地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孕情检查等服务。

(摘自《人口快讯》第471期)

 

 
发布于:[2009-6-2]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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