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张某反映:我和李某为同村村民,是儿时的好伙伴,都在2005年结婚,并先后生下一个女孩。2006年,我通过县人事局组织的考试,被县里的某个事业单位录取(户口仍在村里);李某则于前些年去深圳打拼,目前已做到了某大型私企的总经理,年收入百万元。08年,我们先后又都生下一个儿子。结果,我被以超生为由辞退,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十余万,李某却安然无恙。我们户口同在一个村,同样生一个儿子,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呢?
【答疑】《条例》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可申请生育第二胎”;但《条例》第2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人员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这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特殊用工方式而作出的专门规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录方式日趋多样化,越来越多地选拨一些德才兼备的农村居民充实干部、职工队伍。如合同制干部、地方民警、全民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等,种类繁多。由于他们进入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具备了通常认为的干部、职工身份,已不同于普通的农村居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对其实行与城镇居民相一致的生育政策。当然,批准录用机关仅限于县级以上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其他部门或乡镇(街道)以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批准录用或自行招聘的人员不在此列。
因此,张某虽然户口仍在农村,但其已被县级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再适用农村的生育政策,其再生育行为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其按超生处理,予以辞退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是合法的。李某虽然身居高位、年入百万,但其在私营企业任职,不属于县级以上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未改变其农村居民的身份,如果其配偶亦为农村居民,双方在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情况下仍可以合法再生育一胎,不用处罚。
(摘自《人口快讯》第4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