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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城市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市计划生育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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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汕头市计划生育协会 (简称汕头市计生协会)。汕头市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的全市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市计生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  市计生协会是由本市热心本协会工作的各界人士和各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市计生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尊重各级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他们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计生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计划生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计生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市计生协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
    第八条  市计生协会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力而拒绝服务。
    第九条  市计生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
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和“三结合”项目,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在国内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市计生协会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十一条  市计生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一)接受捐赠或赞助;
     (二)开展有偿服务;
     (三)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需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凡遵守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汕头市各界人士、广大育龄群众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市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种类:
    履行个人入会手续,成为个人会员;
    履行团体入会手续的组织或单位,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计生协会的个人,必须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必须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四)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的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的义务的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二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市计生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发展战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需要更换的理事所在县级协会、单位提出替补或更替人选,报市计生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市计生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市计生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市计生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市计生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市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条  市计生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计生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三结合”项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县级协会和镇(街道)、村(居)协会
 
    第三十二条  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依法登记后,经申请,可成为市协会团体会员。县级协会应成立理事会,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展会员。
    县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 (街道)和流动人口多的基层单位也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
    第三十三条  县级协会应制定本级协会章程,管理自身事务,实施自己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和镇级协会在实施“三结合”项目时,可根据同市计生协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实施工作划,负责完成项目目标,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严禁挪用市计生协会扶持的资金和物质,不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市计生协会将终止合同并提前收回扶持款。
    第三十五条  村 (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广泛发展有威望、有能力、有专业知识、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为会员。协会理事会要以群众会员为主。
    第三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直接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开展活动。村 (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开展经常性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市计生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银行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项目管理费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市计生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市计生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市计生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计生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计生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市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市计生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市计生协会章程的制订修改,必须在与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和目标相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市计生协会制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计生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市计生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市计生协会终上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市计生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市计生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务  本章程经2002年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计生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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