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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理验证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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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计生局通[200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春节过后,全市将统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理验证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年流动人口(男16周岁以上,女16至49周岁)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证)。违法生育的须持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服从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三、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按照规定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不得招聘雇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五、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规定不得批准办理有关证件。 特此通告 |
发布于:[2004-1-16]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