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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的通告

汕人口计生局通〔200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元宵节后,全市将统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年流动人口(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户籍所在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已违法生育的须持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接受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按照规定由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雇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招聘雇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五、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有关证件。
    

      特此通告

 

 
发布于:[2008-2-20]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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