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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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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应用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应用与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区域范围内《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应用。 第四条《信息系统》用于广东省已婚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下同)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信息系统》是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专业标准化软件应用系统,由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优质服务与生殖健康、综合决策分析、药具管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管理、信访管理等子系统构成。 《信息系统》是依托政府专用网络平台,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四级资源广域网。有条件的可把网络延伸到村(居)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形成五级资源广域网。 第六条 《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所需的经费投入由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负担,经费用于网络建设、网络维护、系统升级、硬件维修、租用网络、办公费用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局”)负责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维护等;制订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组织信息化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负责控制数据质量、数据汇总、动态分析、人口预测;利用《信息系统》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跟踪和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指导村(居)委开展个案信息采集、填卡、上报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信息的录入、变更、检查核实、上报和反馈;利用系统信息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村(居)委负责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动态信息,按时填报已婚育龄夫妇个案信息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变更报告单(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单”);根据上级或《信息系统》反馈的情况,认真落实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网络延伸到村(居)委的,由村(居)委负责信息的录入、变更、检查核实、上报和反馈。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配备本科以上学历的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配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保证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解决人员的编制、待遇,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因工作需要调离计生队伍的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信息化工作不受影响,变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已婚育龄夫妇个人基本情况、孕产动态、避孕动态、生殖健康、五期教育、奖励、社会抚养费征收、子女状况等。 第十三条 村(居)委负责信息采集的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信息补充采集。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负责查环查孕查病(以下简称“三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手术信息的采集。 为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实行“谁采集,谁负责”,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和村(居)委的主要负责人是信息采集的第一责任人。 信息采集要采取入户调查、访问、座谈、工作例会、查验等方式开展,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所采集的信息上报前必须查验核准,由村(居)委负责与育龄妇女本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信息的录入与变更 已使用《信息系统》的村(居)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 未使用《信息系统》的村(居)委,应按时将变更报告单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上传的数据进行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报的变更报告单录入计算机。 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应在信息核准后及时将“三查”、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按时上传或上报同级计生部门。 第十五条 数据审核 数据有变更或修改,录入人员应及时进行数据逻辑审核,修正后将本月内有变更的对象名单及变更内容以村(居)委为单位及时打印反馈,由村(居)委再次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收到村(居)委再次核实的情况后,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数据上传 数据上传应及时、全面、准确、安全。数据上传前,各级应进行数据逻辑审核,排除和修正存在的问题,逐级上报。地级市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月的15-20日上传至省人口计生委数据服务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月10-15日上传、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每月5-10日上传、村(居)委人口计生办应在每月3-5日上传。 第十七条 数据注销 数据注销是指管理对象迁出、死亡或超龄时,把该对象的个案信息从现在库调入到历史库中保存。注销后的历史数据应妥善保管,以备今后使用。 第十八条 数据删除 凡删除整个管理对象个案或孕产动态、子女、计划生育手术、社会抚养费征收、孕关动态等信息,须征得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的同意,并做好删除记录的登记。 第四章 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应用《信息系统》生成月、季度、半年、全年等统计报表,分析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理顺动态数据反映的各种问题,及时指导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局应定期监督、检查人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做好下年度人口预测和计划;科学合理分解省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市下达的年度人口计划,结合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符合政策生育对象的情况,预测下年度人口出生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用《信息系统》生成各类反馈名单指导村(居)委一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每年9月下旬从《信息系统》查询已婚未育及符合政策再生育子女的夫妇名单,做好生育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 应用《信息系统》对需参加五期教育(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人员名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通知对象,统一安排学习。 第二十一条 应用《信息系统》做好避孕节育措施及“三查一服务”情况动态管理。生成并打印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服务、应查环查孕等人员的名单,由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应用《信息系统》,对药具的管理、发放、使用、随访、效果等情况进行跟踪,定期评估使用成效。 第二十二条 应用《信息系统》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的登记、审批、变更和发放等工作。《服务证》的内容应与信息卡的内容保持一致。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用《信息系统》生成下两个月停止避孕措施且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人员名单打印交村(居)委,并做好申请、审批、取环等登记录入工作。 村(居)委指导、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后3个月至婴儿出生前持《服务证》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指导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已婚育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申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应用《信息系统》进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发放的管理,每月打印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对象名单,做好对象确认、核实、登记、审批、发放、跟踪管理等工作。 应用《信息系统》及时跟踪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应用《信息系统》生成《广东省乡镇及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和《广东省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中所规定的各项公开栏内容。 第二十五条 应用《信息系统》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管理、跟踪、服务、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交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用《信息系统》对群众来访、来电、来信进行有效管理,做好登记、呈办、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帐卡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逐步取消手工档案卡册,所需档案卡册应用《信息系统》生成打印,按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村(居)委人口计生办应保留育龄妇女信息卡(新婚夫妇必需建原始信息卡,其他可由《信息系统》生成打印)、变更报告单、报表等,其他有关卡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打印。变更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孕产动态,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婚姻、迁移流动、死亡、“三查”、生殖保健等方面的信息。变更报告单应妥善保存两年。 第二十八条 信息例会制度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定期召开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信息化人员工作例会,分析当前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等情况,并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收集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后报上级计生部门。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每月定期召开各村(居)委计生专(兼)职人员工作例会,认真做好“三个核对、一个分析和一个小结”。即:每个月乡(镇、街道)从医院、防疫等部门获得的出生婴儿名单分发给村(居)委进行核对;每个季度从公安部门获得的出生婴儿入户名单分发给村(居)委进行核对;每个月从信息系统输出的婴儿出生登记表、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分发给村(居)委进行核对;对政策外人口出生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对近期工作进行小结,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村(居)委会每月的工作例会中,应对孕产动态,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婚姻、迁移流动、死亡、“三查”、生殖保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数据核实制度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月应利用《信息系统》做好数据核对、审查等工作,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审查和分析,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和指导基层修正。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通过有关部门做好横向核对工作,对录入计算机后的数据审核,组织村(居)委对婚姻、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等主要动态信息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数据分析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定期或每季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情况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及时汇报给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时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数据安全、准确、全面,对自行修改、强令授意他人篡改计生信息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综合评估中扣分,并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需经省人口计生委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持证上岗。村(居)委计算机操作人员由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培训。 认真组织落实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年度培训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计算机专业培训,逐步实现人口计生部门计算机基础应用的全员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机房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计算机站场安全要求》和《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计算机房应配备UPS电源、空调等,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做好系统软件、硬件维护记录登记工作。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计划生育信访管理系统必须单机运行,不得接入任何网络平台。 第三十五条 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各项信息。 第三十六条 应配备刻录机或移动存储器或磁带机等设备作数据报送和备份用,并确保数据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地方。 第三十七条 安装《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使用外来存贮设备或从互联网、其他网络下载的文件,应先进行病毒扫描,确认安全后再使用,避免系统受病毒感染;不得安装非法、盗版、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的参数设置;不得随意删除文件,确保《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调用信息系统数据或拷贝另作它用;不得私自利用网络传输数据;不得对外公布或谈论个案资料。注意做好系统登录口令的保密,定期更改口令。更换管理或操作人员后应及时更改服务器、系统的登录口令。安装《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严禁上互联网,因上互联网导致数据泄密或系统损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操作。因故暂离正在工作的计算机时,应完全退出信息系统,若离开较长时间,应关机并断开电源。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发布于:[2005-7-5]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