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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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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如何计算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如果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按以上规定,广东省汕头市的职工产假计算:正常产假90天;在此基础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男配偶看护假期10天。
资料来源:汕头市人口计生局 
 
发布于:[2007-3-2]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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