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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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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和缴交社会抚养费
一、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2、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3、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5、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6、当事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当事人向征收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的,征收机关可以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批准其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7、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费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二、如何缴交社会抚养费
    1、当事人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关指定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征收机关批准,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应缴纳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发布于:[2004-2-6]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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