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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计生委第七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省计生委[2002]17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有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审批程序公布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办法
    凡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育龄夫妇,应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病历资料。在职者还需持单位证明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鉴定审批
    1、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受理其鉴定申请,发给《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计生办。
    2、街道(镇)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做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市)计生局。
    3、各区县(市)计生局在受理病残儿鉴定申请时,须对患儿母亲进行孕情检查,确认患儿母亲无再生育及无孕后,对病残儿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整和真实可靠,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进行初审,区县(市)计生局根据初审诊断情况按要求认真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在市鉴定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汕头市计生局。
    4、需做优生筛查者均应到市级医院做有关优生检查(检查结果在《申请表》优生学检查结果及意见项目中填写)。
    5、市计生局接受患儿的申请鉴定材料后,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组织专家为患儿进行病残鉴定。申请对象须按市计生局通知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积极配合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做好各项必要的医学鉴定和调查。
    6、区县(市)计生局根据汕头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医学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对医学鉴定结论可以照顾再生育的申请人,应填写《汕头市病残儿鉴定公示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在申请人的单位、村、居委公示一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由单位、户籍地及现居住地村(居)委、街道(镇)综合群众意见上报所在区县(市)计生局审核,如无异议,由所在区县(市)计生局正式发出申办生育服务证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申领生育服务证。属国家干部的,需上报市计生局审批。
    未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而先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孕育论处。
    7、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鉴定的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计生局申请省级鉴定(费用自理)。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四、鉴定费用
    1、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
    2、每位病残儿接受市医学鉴定应缴交专家鉴定费。

    五、资料存档
    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市计生局长期保存,以便备查(病历、诊断证明书、各种检查结果报告单送市鉴定组专家审阅后不再领回)。《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汕头市病残儿鉴定公示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市计生局存档,其余二份分别由区县(市)计生局、街道(镇)计生办存档。

    六、组织鉴定时间
    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市于每年6月组织鉴定工作,各区县(市)计生局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申请鉴定者材料报送市计生局。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鉴定资格:
    1、申请人提供患儿医学诊断假证明者(包括病况记录、检查报告及治疗用药等)。
    2、鉴定复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患儿母亲未按时按要求进行孕情检查者。
 
发布于:[2004-1-14] |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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